职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常见的债权种类,其在我国破产制度下获得一定的优先保护,是破产企业、管辖法院、职工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等主体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实践中不乏关于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范围、确认程序、清偿顺序等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效果将影响破产程序能否有效推进,关乎劳动关系妥善处理、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等目的的实现。鉴于此,本文拟在界定职工债权范围的基础上厘清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程序、清偿顺序、职工债权组分组与表决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职工债权范围

(一) 什么是职工债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对职工债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实践中,“职工债权”通常又称为“劳动债权”,是职工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金钱之债,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奖金、报销款、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在未涉及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职工享有的前述债权并无清偿顺序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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